(2017)鄂0583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向世凤与枝江市天盈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世凤,枝江市天盈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541号原告向世凤,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龙大金,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枝江市天盈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枝江市百里洲镇三洲村五组,工商注册登记号420583NA00075X。代表人周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世凤诉被告枝江市天盈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的代表人周金龙无法送达,且无力支付公告费用,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世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世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杨维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