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许学斌与林水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学斌,林水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陈快香,林晓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735号原告:许学斌,男,199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雄,福建省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水金,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洲,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负责人:林辉,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银城,福建高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快香,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晓煌,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学斌与被告林水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陈快香、林晓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学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学斌负担。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丽玲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