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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辖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米化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米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辖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听潮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71606900R。法定代表人:冯磊,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化,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上诉人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1民初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系贷款方,其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海宁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李美凤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君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