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1行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德润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化隆回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决定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德润投资有限公司,化隆回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青0221行23号原告广东德润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学大道245号A5-A6栋15层。法定代表人孔祥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宁、侯续香,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化隆回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原化隆回族自治县房改房产管理办公室),地址:化隆县群科新区。法定代表人马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剑英,该局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德润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化隆回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原化隆回族自治县房改房产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关于撤销化房他项证抵押字第2832-2830号房产抵押登记证明的决定一案过程中,被告化隆回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以其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由撤销该决定,故原告广东德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德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德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曹生林审判员 曹秀红审判员 李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应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