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建新、黄海宾等与关保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新,黄海宾,关保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479号原告:黄建新,男,生于1970年12月3日,汉族,住襄城县。原告:黄海宾,男,生于1966年5月1日,汉族,住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民,舞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保良,男,生于1961年3月23日,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新、黄海宾与被告关保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新、黄海宾于2017年0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新、黄海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新、黄海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建新、黄海宾负担(已缴纳)。审判长 冯林海审判员 程攀峰审判员 郑亚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