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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四川科宇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众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科宇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成都众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宇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众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孟宪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宇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374000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5135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