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肖洪彬、刘丽娟与孙铁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洪彬,刘丽娟,孙铁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141号原告:肖洪彬,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原告:刘丽娟,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孙铁才,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边昭镇。肖洪彬、刘丽娟与孙铁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洪彬、刘丽娟的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肖洪彬、刘丽娟承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