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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肖洪彬、刘丽娟与孙铁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洪彬,刘丽娟,孙铁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141号原告:肖洪彬,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原告:刘丽娟,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孙铁才,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边昭镇。肖洪彬、刘丽娟与孙铁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洪彬、刘丽娟的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肖洪彬、刘丽娟承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