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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明章与王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章,王喜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579号原告李明章,男,1943年5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王聚起,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平度兴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被告王喜良,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章诉被告王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章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章撤回对被告王喜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章负担。审判员  许月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