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全固与被执行人卫龙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全固,卫龙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陈全固,男,1950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卫龙娃,男,1964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全固与被执行人卫龙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卫龙娃外出打工,具体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