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操细斗、丁华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操细斗,丁华斌,张友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1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操细斗,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团风县马曹庙镇庙前街56号,现住黄岗市黄州区。申请执行人:丁华斌,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黄岗市黄州区。被执行人:张友助(石德全),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操细斗、丁华斌与张友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5)潘民一初字第02282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操细斗、丁华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友助偿还款项139194元。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友助送达了(2017)皖0406执192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友助在中国建设银行阜阳开发区支行有存款662.35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不宜���结被执行人账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友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操细斗、丁华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传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