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永禧、梁辉燕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禧,梁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禧,男,1934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梁辉燕,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李永禧与梁辉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梁辉燕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永禧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梁辉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