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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耿建国与孟和敖其尔、斯琴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建国,孟和敖其尔,斯琴格日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1713号原告:耿建国,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孟和敖其尔,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斯琴格日乐,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蒙古族,退休教师,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建国与被告孟和、斯琴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建国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额尓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