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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山市沐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中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沐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中山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388号原告:中山市沐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63414G。法定代表人:袁世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泳雅,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531888。法定代表人:林志鹏。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21852Q。法定代表人:魏连通。原告中山市沐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中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沐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沐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64元,减半收取为6132元(原告中山市沐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沐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丹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春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