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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3631丁志超与昆山洪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超,昆山洪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631号原告:丁志超,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县。委托代理人:丁文垚,男,系原告儿子。被告:昆山洪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瓦浦河路40号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NXH023。法定代表人:屈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锦忠,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超与被告昆山洪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志超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