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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慧青与XX、夏津县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青,XX,夏津县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107号申请人:刘慧青,女,汉族,1976年3月9日出生,住夏津县。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75年3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夏津县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刘慧青与被申请人XX、夏津县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慧青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XX、夏津县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8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以其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金(保险金额15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慧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夏津县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8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洪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