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熊玲与武侯区奇迹欢动之旅健身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玲,武侯区奇迹欢动之旅健身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034号原告:熊玲,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武侯区奇迹欢动之旅健身馆,住所地双流航港路双流万达1号门三楼奇迹健身。经营者:姚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玲与被告武侯区奇迹欢动之旅健身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玲以已与被告武侯区奇迹欢动之旅健身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玲负担。审 判 员 苏建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 梅书 记 员 杨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