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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6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平,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平(曾用名王海萍),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强,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号枫景观天下立体车库*层。法定代表人:景海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海平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7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海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海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海平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47元,由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47元,减半收取为923.5元,由王海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何 强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