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黄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黄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5民初593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1951年4月14日出生,文盲,住和政县。被告:王某2,女,汉族,现年36岁,小学文化,住和政县。被告:黄某,男,汉族,现年39岁,初中文化,住和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黄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合法合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审判员 杨玉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