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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5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静与杨甲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静,杨甲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5678号原告:马静,女,回族,1989年9月27日生,新疆和硕县人,现住新疆和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斌,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甲江,男,汉族,1982年5月21日生,河南省唐河县人,现住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静与被告杨甲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马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52.5元,由原告马静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兰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