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377号原告:武汉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兴路馨苑小区18栋。法定代表人:舒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霞,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哲文,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原告武汉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