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61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张庆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张庆亮,王金平,王宗祥,匙书彩,李传新,李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61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南门里街369号。代表人赵朝华,行长。被执行人张庆亮,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金平,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宗祥,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临清市。被执行人匙书彩,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传新,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凤娟,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张庆亮、王金平、王宗祥、匙书彩、李传新、李凤娟名下银行存款25491.6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柏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