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陵县第二建筑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办刚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办刚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高陵县第二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异1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办刚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刚家寨村。负责人苏新利,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和,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龙,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高陵县南新街。法定代表人储拉锁,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办刚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刚家寨村。负责人苏新利,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和,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龙,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高陵二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办刚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刚家寨第一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刚家寨第一小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案件在审查中,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办刚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办刚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乔小明人民陪审员 王巧娥人民陪审员 樊答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甄生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