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岩、栾振华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栾振华,卢金龙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刑初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岩(绰号小鸡),男,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2007年9月17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百元,2009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栾振华,男,汉族,1992年11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卢金龙,曾用名芦金龙,男,汉族,1992年9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诉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岩、栾振华、卢金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效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岩、栾振华、卢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9日,被告人王岩、栾振华、卢金龙分别接栾某(已诉)电话,让其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昊邦大厦,并让栾振华找人帮忙,随后栾振华找来了十二三个人,后王岩、栾振华、卢金龙等到了昊邦大厦26楼。10日0时30分左右,栾某带领被告人栾振华、王岩、卢金龙等四十余人,携带铁锤、大刀、尖头钢管,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大街中华城停车场,破坏杨某(已诉)安装的地桩。2015年5月10日0时40分许,杨某发现有人在破坏其安装的地桩,遂纠集黄某(已诉)、张某1(已诉)等人持钢管、大刀等凶器,来到停车场。双方见面后,随即互相殴打起来,在互相殴打的过程致王某受伤,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监控,辨认笔录,法医学鉴定意见,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王岩、栾振华、卢金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王岩、栾振华、卢金龙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斗,致王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岩、栾振华、卢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9日,被告人王岩、栾振华、卢金龙分别接栾某(一审已判)电话,让其三人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昊邦大厦,并让栾振华找人帮忙。后王岩、栾振华、卢金龙等人到了昊邦大厦26楼。次日0时30分左右,栾某带领被告人栾振华、王岩、卢金龙等四十余人,携带铁锤、大刀、尖头钢管,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大街中华城停车场,破坏杨某(一审已判)安装的地桩。0时40分许,杨某发现有人在破坏其安装的地桩,遂纠集黄某(一审已判)、张某1(一审已判)等人持大刀来到停车场。双方见面后随即互相殴打起来,在互相殴打的过程中致王某受伤。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2016年6月28日,王岩被抓获归案;2016年7月13日,卢金龙、栾振华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5年5月10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发生一起刘某被故意伤害案,经侦查发现:2015年5月10日0时30分,被告人栾某带领大庆、小聚、王某、刘某、常某等四十余人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大街中华城停车场破坏杨某安装的地桩后,与杨某、张某1、黄某发生械斗后,李某开别克轿车将他人撞倒后,驾车逃离现场。械斗和车撞后造成栾某所带人中的刘某、马城龙、王某、常某受伤,其中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5月12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决定对栾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立案侦查。2、现场监控及监控截图载明:(1)(中华城广场监控)2015年5月10日0时40分许,有40名左右人员从停车场西南侧沿停车场外人行道行至停车场栽地桩处,持工具(具体看不清)将地桩砸掉,往北侧行走一段后向南返回(此时可见多人持长管状工具);0时43分许,有三人持砍刀状工具从停车场北侧快速过去,打砸停车场岗亭后继续追击,对方人员折返,双方在停车场西南角维明南大街便道附近发生殴斗;0时44分55秒左右,一辆车沿维明南大街从南往北快速驶过。(2)(中华城旁边简易房监控)2015年5月10日0时41分许,有三人手持类似砍刀工具从简易房中下楼。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2016年6月28日在时光街和建国路交叉口将王岩抓获;2016年7月13日在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化纤路口烧烤摊将卢金龙、栾振华抓获。4、公冀石鉴伤检字[2015]84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王某主要伤情:1、右胫腓骨开放骨折;2、右肱骨内髁骨折;3、右足多发骨折。根据检验所见及病历记载王某损伤的性态、特征,其右上臂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其它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外力致王某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鉴定标准;锐器致王某右肱骨远端骨折,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鉴定标准。鉴定意见:王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5、证人靳某(报警人,出租车司机)的证言:2015年5月10日凌晨12点40分左右,其开车从南向北走到石家庄市维明大街与南二环交口,当时路东有大概40-50人手里都拿着东西由维明大街路东由南往北走,这帮人手里都拿着1-2米长的像棍子一样的东西。其又往前走了一段,然后把车开到维明大街路西的便道上停车看发生什么事。这些人到了中华城停车场门口附近时,中华城门口有一辆车开着向北去了,这帮人就呼喊着相继进了中华城的停车场,拿着手里的东西砸了停车场内的东西,具体是什么东西其没看清。大概1-2分钟后这帮人就陆陆续续沿着维明大街东侧由北往南走,这时从中华城停车场里面冲出来3、4个人向这帮人追过来,他们手里也拿着1-2米长的棒状的东西。这3、4个人追到中华城停车场大门口南侧一点时,这两帮人就打起来了,他们边打边向南走,这时其拨打了110。当他们打到距离中华城停车场门口南边大概40-50米的时候,从南二环方向突然开过来一辆车,冲着人群就开过去了,撞了好几个人。这辆车撞了人就往北开走了,其看到这辆车把一个人撞飞起来摔到地上不动了,在被撞飞的人南侧10米的地方,有两个人坐在地上。6、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辨认笔录:(1)被告人王岩的供述:2015年5月9日傍晚7点钟,当时正下小雨,栾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南二环昊邦大厦26楼找他。其在昊邦大厦26楼见到了栾某,他让其开车跟他去买点东西。其就跟着栾青林去红旗大街尹村对过买了些钢管,买了后就将钢管切成了大约1.2米长,切了多少根其记不清了。其和栾某将钢管削成了尖后,后来又将这些铜管在西三教村一个电气焊店削成了尖,拉到了昊邦大厦26楼,然后其就回中华城库房睡觉了。晚上9点时,栾某给其打电话说昨天停车场闹事的又来了,让其到南二环昊邦大厦。过了十几分钟,其就去了南二环昊邦大厦,在26楼见到了栾某。栾某先让其在屋里待着。当时昊邦屋里大概有二十来人,后来还有陆续来的。来的这些人其只认识屋内的栾某,王某、“华某”、“大庆”、“大龙”、“小龙”、“小聚”。后来王某买了盒饭,吃完饭后其就去下楼到西三教村买烟了,其他人就在那里等着。过了大概20分钟。其回来发现楼下栾某等几个人在楼下站着,过了一会,他们就又上楼了。等到12点半左右,栾某让他们在楼上每人拿一个钢管,钢管不够,有三四个人拿镐把的,也有空手的。其拿了一个钢管,他们就下楼了。“小聚”开着黑色的比亚迪F6带着栾某、王某,然后“华某”、“大庆”、“大龙”、“小龙”等大概四十多个人走着到了中华城的停车场。他们从昊邦大厦出来时,其手里拿的是钢管,栾某拿的铁锤,王某、“华某”、“大庆”、“大龙”、“小龙”等三十个人拿的是钢管,有三四个人拿镐把的,还有十多个人没有拿东西。钢管大概1.2米长,是4分的,其中一头带尖。把它做成尖的是为砸停车场的桩子,如果砸不动,可以用带尖的这头撬。5月8日因为停车场的事栾某和“小航子”发生过矛盾,小航子带着人拿着刀找过栾某,携带带尖的钢管是为了防止在砸桩子的时候与“小航子”(杨某)的人发生打架时怕吃亏,防身用的。到了停车场后,其在人群的中间靠后,栾某说只砸这个停车场的桩子,别的别砸。然后他们就开始砸桩子。其用钢管砸桩子砸了两根。砸了大概1、2分钟,栾某喊了一句“撤”,然后他们这些人顺着维明大街东侧向南二环方向走,这时其在人群的中间。当走到格调春天对过盛世大厦门前的时候,听见北边中华城停车场有砸玻璃的声音,其往北看时,看见“小航子”带着张某1,还有一个男子,手里拿着类似于关某砍刀追了过来。后来张某1追上其,也没有和其说话,就拿刀抡其,其就拿钢管和张某1对打了几下,然后往南边跑了大概5、6米。其看到南边人多,还想往南边跑,这时其回头向北,看到北侧栾某用铁锤和一个拿着关某刀的男子打起来。当时人比较多,天也挺黑的,“华某”、“大庆”、“大龙”、“小龙”在什么位置跟谁在打架其没有看清楚。其和张某1打架时没有把他打伤,就用钢管和他手里的刀碰了几下,张某1也没有打到其。当时其在原地站了有大概一分钟,等其再向南看的时候,一辆车突然过来把其撞飞了,其就晕倒在地上了。等醒过来时,发现有人正拿着刀砍其胳膊和腿部,其没看清楚是谁,起身就向南跑了。然后其打了一辆出租车,去省二院医治了。其被车撞之前没有受伤。后来其左上臂有三处刀伤,右上臂有一处刀上,左小腿有一处刀伤,右小腿腿骨碎了一块。(2)被告人王岩的辨认笔录:2016年6月29日08时06分许,侦查人员在王岩的带领下,从新石刑警队出发行至昊邦大厦停车场口下车,王岩指着昊邦大厦位置说:这就是案发前他们集合的地点。然后步行到昊邦大厦大门入口,指着昊邦大厦大门口说:我就是从这进入昊邦大厦的。随后登车,沿南二环辅路西行至维明街口北行,至中华城停车场入口处下车,向东步行5米左右,指着被砸坏的栏杆的地方说:这就是砸停车场栏杆的地方。随后沿维明街东侧向南步行约6米,指着该地说:这就是我和张某1打斗的位置。继续向南行约30米,指着该地说:这就是我被车撞伤的位置。(3)被告人栾振华的供述:2015年5月9日下午5点多时,栾某给其打电话说他的停车场出事了,让其去帮忙,并让其找几个人,到南二环昊邦大厦26楼找他。其就边打电话联系人边去昊邦大厦。其当时给一个叫“贺某”的朋友打电话,让他找人。后来在昊邦大厦26楼见到了栾某,然后其就在屋里待着。当时昊邦大厦26楼屋内大概有六七个人,当时有栾某、王某、“小鸡”、“大庆”、“小龙”、“小聚”。然后其让“贺某”找的人也陆续来了,贺某找了十二三个人。22点多时,大概有三十多个人了。晚上11点左右,栾某让他们在楼下每人拿一个钢管,有拿镐把的,也有空手的,栾某拿了一个大铁锤,其拿了一个带尖的钢管。“小聚”开着黑色的轿车带着栾某,“小鸡”、“大庆”、“小龙”等三十多个人走着到了中华城的停车场。他们拿的钢管大概一米二三长,一头带尖,做成尖的是为砸停车场的桩子,如果砸不动,可以用带尖的这头撬。带钢管是为了防止在砸桩子的时候与对方的人发生冲突打架时吃亏,防身用的。到了停车场后,其在人群的中间靠前,栾某说只砸这个停车场的桩子,然后其他人就开始砸桩子,其就拦住其他的人不让他们砸别的东西,因为其他东西都是自己的。砸完之后,他们这些人顺着东侧向南二环方向走,这时其在人群的北边。当走到盛世大厦门前偏北侧的时候,听见中华城停车场有碎玻璃的声音,后来张某1等三四个人手里拿着关某砍刀向我们追了过来。他们就向南跑,一个男子追上其后就拿刀抡其,其就拿钢管和他对打了几下,然后就往南跑。当其跑到南二环辅路向东拐弯时,突然听到身后有汽车撞人的声音,其向后看到一辆轿车正在七拐、八拐的撞人,这时王某、“小鸡”、“大庆”、“小龙”和谁在打其没留意。其和那某打架的时候其没有把那某打伤,那名男子拿刀砍到其右大腿外侧一下,当时没有流血只是青了。后来其就向昊邦大厦方向跑了,打一辆车回红旗大街尹村睡觉了。当时撞人的车是一辆轿车,其它的其就不清楚了。2014年时其和栾某在元氏县工地干过,关系挺好,所以他一打电话其就过去了。其当时拿的钢管扔到路边的花池里了。(4)被告人栾振华的辨认笔录:2016年7月14日15时01分许,侦查人员在栾振华的带领下,从新石刑警队出发行至中华城停车场入口处下车,向东步行5米左右,栾振华指着被砸坏的栏杆的地方说:这就是我们砸停车场栏杆的地方。随后沿维明街东侧向南步行约90米,指着该地说:这就是我和那名男子打斗的位置。(5)被告人卢金龙的供述:2015年5月9日傍晚6、7点钟时,栾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南二环昊邦大厦。其到的时候,栾某和几个人在楼下,他带着其上了26楼,然后其就在昊邦大厦26楼休息,后来大约有40多人陆续到了26楼。12时许,栾某让他们三四十个人一起去中华城停车场那里。其忘了当时是谁说了一句拿钢管,其就去拿了一根大约1米多长的钢管,记得是在昊邦大厦楼下拿的钢管。他们带着器械到了中华城停车场后,栾某就开始用大锤砸桩子,他们也跟着砸。砸完后他们就向南走了,准备回昊邦大厦。大约要走到南二环时,从停车场那边过来了三四个人,其只认识里边一个人是张某1,他们带着好像是长刀。他们看见后就往回(北)走,离对方近的人就跟他们对打起来了。因为其在前面,没有和他们打。后来从南二环方向开来一辆轿车,没有牌照,这个车冲着他们这边人群就撞过来,撞伤了他们两三个人,后来听栾某说有一个人死了。他们看见车撞人之后就跑了,撞伤的人听说送医院了。其和栾某认识有两三年了、关系比较好,所以他一打电话其就去了。其拿的那根钢管其扔到路边了。(6)被告人卢金龙的辨认笔录:2016年7月14日15时01分许,侦查人员在卢金龙的带领下,从新石刑警队出发行至中华城停车场入口处下车,向东步行5米左右,卢金龙指着被砸坏的栏杆的地方说:这就是我砸停车场栏杆的地方。随后沿维明街东侧向南步行约100米,指着该地说:这就是我们打斗的位置。(7)同案犯栾某的供述:2015年5月9日16点多,负责中华城停车场收费的工人蔡某给其打电话说小航子(杨某)的人在停车场进口左侧安装了一溜地桩,车进不去了,当时其听了后很生气,就给王某打电话,让他回来后跟其把地桩给去掉。然后其又给一个叫“小聚”的(刘向聚)打电话,让他和王某一起来。其又给一个叫“华某”(栾振华)的打电话说有人往停车场安装了一溜地桩,车进不去了,让他找十几个或二十几个兄弟跟其一块把地桩给去掉,随后又给一个叫“大庆”的(梁彦庆)打电话,让他给其找十几个或二十几个兄弟跟他一块把地桩给去掉。19点多的时候其又给一个叫“小龙”(卢金龙)的打电话问他在哪儿,“小龙”说在昊邦大厦,其就给王某、“小聚”、“华某”、“大庆”、“小鸡”(王岩)打电话让他们到昊邦大厦26楼找其。打完电话其就去了昊邦大厦26楼,然后其和“小鸡”开车去红旗大街尹村对过买了钢管,将钢管拉到了昊邦大厦26楼,其平时在昊邦大厦26楼办公。中华城的停车场是其从高见海手中承包的,高见海是当晚20点多去的昊邦大厦26楼,21时左右离开的,他讲他明天找开发商问一下,看底商的老板贾开江给开发商史国俊怎么说的停车场,然后吃过饭后就走了,走时对其说别瞎闹了。其到了昊邦大厦后,王某、“华某”已经到了。“华某”带了有二十几个人。过了大概20多分钟,“大庆”带了二十几个人也到了,后来“小聚”一个人也到了。然后其就让王某打电话订了饭,让他们吃饭。吃完饭后,他们就在那里等着,12点多的时候,“小聚”开了一辆黑色比亚迪F6带着其和王某在前面带路,“华某”、“大庆”等大概四十多个人走着都到了中华城的停车场。从昊邦大厦26楼出来时,其拿着大锤,王某、“华某”、“大庆”等三十多个人拿的是钢管,还有十多个人没有拿东西,其一共就买了三十二根钢管。到了停车场后,其从车上下来,“小聚”就开着车就走了,其拿着大锤先砸了一个桩子,紧跟着这些人就开始砸这些桩子。其看安装的桩子都砸完了,就喊了一句“撤”,带着这些人顺着维明大街东侧向南二环方向走了。当走到格调春天对过盛世大厦门前的时候,其听见北边中华城停车场有砸玻璃的声音,其往北看见“小航子”带着张某1还有一个男子手里拿着类似关某砍刀的家伙追过来了。当时其在最北侧,身边有十几个人,其就和小航子说有什么事让他们领导找史国俊,“小航子”说“砍他们”,其就对其这一方的人说往后退,“小航子”、张某1、还有一个男子就用刀砍,当时“华某”拿着钢管和其不认识的那某在打,“小航子”拿着砍刀越过其到南侧和王某、大庆在打,和其相距2、3米左右。张某1先将刀架在其脖子上,后来他将刀又拿开往南走,其又喊“小航子”别打了,这么打没有意义,“小航子”没听,拿着刀砍了华某的右腿大腿根处,但是没砍破。这时其听见汽车突然加速和一声“砰”的声音,其就回头,看见由南向北开过来一辆别克车冲到他们的人群里,顶倒了五六个人,其中有王某、王岩、“老二”,还有两个人其不认识。这辆车撞人后就没有停,飞快地向北开走了。王某被撞倒了后,“小航子”就用刀砍王某的右臂,张某1和另一个男的在干什么其不知道。其跑到最南侧(东南角)带着“华某”、“大庆”由南往北走回到撞倒人的地方,“大庆”把老二扶起来后刚坐下,110车就来了,“华某”和“大庆”就跑了。后其打了120说地点在维明南大街与南二环交叉口,120急救中心的人说已经有人打过了。因为杨某安装了地桩后,其停车场就无法经营了,所以其带人砸了停车场安装的地桩。(8)同案犯栾某的辨认笔录:经混合辨认,依法辨认出被告人王岩(小鸡)、卢金龙(小龙)、栾振华(华某)。(9)同案犯刘某的供述:2015年5月9日18时30分左右,其和“长青”(常某)在一起吃饭,“长青”刚走大概一分钟的时间,其接到一个叫“大庆”的朋友电话,他让其找几个人到南二环“鹊桥会”歌厅,说是给一个老板(哥)走个场。大庆还让其叫上4车人,大概15-20个人,过去溜一圈,撑个场子。“走个场,撑个场子”的意思就是给一个老板撑面子,显得他有实力、有人,显得这个老板手下有人,人比较多。其就同意了,过了一会“长青”打了一辆出租车到万信花园那里接上其,他们一起打车到了维明街与南二环口“鹊桥会”那里,他们在那里见到了“大庆”,大庆给他们结了出租车费,然后大庆让他们到维明大街与南二环东北角的一层楼里,是另外一个人带他们去的,带到了二十多层一个大的办公室里,然后其就和“长青”在那个办公室歇着。其和“长青”去的这栋楼叫什么名字其之前不知道,现在知道叫昊邦大厦,他们到了那个房间后,至他们离开那里,一共大概有30-40人左右去过那个房间,具体数量其不清楚。办公室里的人,除了“长青”、“大庆”外,其都不认识,其听有人叫另一个人“林子”,但其不认识。大概到晚上12点30分的样子,有一个人说下去,他们两人就跟着他们一起下来了,这时有从楼上拿着钢管下楼的。到了楼下后,其在一辆车旁边的地上拿了一根钢管。前面有一辆车带着他们,沿着南二环北侧便道,到了一个停车场附近,当时其在人群的后面,其到了停车场时,已经有人在砸停车场的栏杆了,然后其就和他们一起砸。其是用钢管和脚踢的,其他人有用钢管砸的,“长青”砸没砸栏杆其没看见。钢管有的是从昊邦大厦的办公室里拿下来的,有的是在昊邦大厦楼下的一辆车旁边拿的。其不知道是谁让他们砸停车场栏杆的,听说是一个公司的员工让砸的。他们砸了一两分钟后,其听到有人喊了一声“撤”,然后他们一起陆续顺着维明大街东侧,往南二环方向走,当时其是和“长青”一起走的,他们砸完栏杆后,其和“长青”是先走的,大部分人都在他们身后,他们前面,也就是南边有2、3个人。其听到后面有人喊,喊的什么,其不知道,当其回头看的时候,忽然感觉飘了一下,就晕过去了,什么也不知道,再醒的时候在120车上,120车把其接到平安医院了。其右小臂骨折了,左脚踝骨处受伤,其不知道其怎么受伤的,后来听别人说是车撞的。(10)同案犯王某的供述:2015年5月9日下午4、5点钟时,小林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在他的停车场立了栏杆找事呢,让其过去和他一起把那栏杆拆掉。晚上5、6点钟其去了昊邦大厦26楼,小林子给了其300多元钱,让其订饭。其叫外卖买了大概50份饺子,送到了昊邦大厦26楼给来的人吃。后来小林子让其在一楼接待一下人,还有人来,让其把他们的出租车费给付了。吃饭的过程中,小林子对其说昨天“小航子”带人给他闹事了,把停车场的进门口的升降杆弄坏了,并说“小航子”昨天有二三十个人,拿着刀与小林子见面,把小林子围到停车场了,要打小林子,并要停车场的一半,后来在旁边有人做和事佬说话了,他们就没有打小林子。小林子叫其过来帮他一起把停车场小航子立的杆拆掉。因为其和小林子关系不错,所以他就叫上了其。其问小林子如果人家打他们怎么办,小林子说到时候他叫人。当晚6、7点钟他们吃完饭后,小林子开车拉着其到了中华城路边,看见大概有3、4人在停车场安装栏杆。后小林子把其拉到“昊邦大厦”后边的一个工地,在那里等着。大约过了半个多小时,就有人陆续去了,到当晚10点钟左右,那里聚集了20多人,这二十多人都是打出租车来的。后来人群里有人说小林子给他打电话了,让拿着钢管上楼。随后他们这些人就陆续到了“昊邦大厦”北门那里。在那里,有一辆黑色的大众轿车,在车后排座上放着一堆钢管,他们这些人就每个人拿了点,上了“昊邦大厦”26楼,放在了一个房间的大厅里。然后他们这些人就在那个大厅里坐着玩。他们抱到“昊邦大厦”26楼的有钢管和大锤,大锤有3、4个,钢管大概有30-40根。其上楼后,看到楼上其它房间里还有十几个人,加起来大概有四十来人,他们这些人就在那里歇着,小林子在另一个房间里和几个人说话,这几个人其都不认识。当日晚上12点左右,小林子对这帮人说一起去把杆子拆了吧,主要的目的就是拆杆,他们这么多人,不拿钢管也没事。但是楼上这些人说如果不拿钢管就不去了,后来他们就拿了钢管和大锤下楼了,当时其拿了一根钢管,小林子拿了一个大锤。他们从昊邦大厦往外走,从南二环往西走到维明南大街后往北走到了中华城停车场。当时中华城停车场北侧边上停着一辆黑色的奥迪车,车边上站了一个人,其当时走在后面,走在前面的人中有人追那个人,那个人就开车往北跑了。他们到了停车场以后,就用锤子把杆砸掉,也用脚把杆踹倒了。到了停车场后,当时其走在人群的后面,等其到了以后,看到停车场的栏杆被砸倒了,前面的人往回走,其也跟着往回走。他们顺着维明南大街往南二环方向东边走了没一会儿到盛世大厦工地门口时,其听见停车场有砸玻璃的声音,有人在那骂。其回头看了下,张某1拿了一把刀架到小林子脖子上,说的什么话其没有听见。在盛世大厦工地门口附近,“小航子”和一个叫“小武子”的人拿着刀和他们这边的人拿着钢管在打斗。后张某1把刀从小林子的脖子上拿下来,冲其这个方向跑过来,等到了其这,张某1一看是其愣了一下,因为其和张某1认识,而且还很熟。其和张某1说这事和他没有关系,张某1就没有打其,其就往南跑了,张某1就和他们这边的其他人在打斗。这时其发现一辆没有挂牌照的深色轿车朝他们冲过来,将其撞倒了,当时还看到有另外四个人也被撞倒在地上了。之后其就起不来了,“小武子”拿了一把刀砍其,朝其右大臂砍了有五六刀,当时其还对他们说其脚断掉了,别砍其,但他没有停,其就趴在了地上。“小航子”也过来了和“小武子”一起砍其屁股,砍了其有几十刀,随后他们又砍旁边被撞倒的人。其听到旁边有一个人说“哥,我错了”,但是他们继续砍,后听到有人“啊”了一声,就没有别的声音了。其转头看时,有一个高个子的人起身跑了,“小航子”和“小武子”去追,没有追上,回来又砍其,砍了其背部和屁股几刀后又砍旁边的人,砍的什么部位其没有看清。随后听到有人喊:把人砍死了,赶紧走。“小航子”和“小武子”、张某1就上了一辆车,这辆车是什么车其不知道。后来其起来了,看见旁边有一个人抱着脑袋,另一个躺在地上喘着粗气。随后110和120车就来了。120车把其送到了以岭医院。(11)同案犯李某的供述:2015年5月9日晚上,其老板杨某让其在中华城楼下看着装修材料,其当时坐在中华城对面的马路牙子上“小五”(黄某)的别克车驾驶位上。大约在10日0时30分左右,其看见从南二环沿维明街往北开来一辆无牌黑色大众轿车,停在中华城停车场大门口的位置,从车上下来一个人,随后有40到50个人从南二环沿维明街往中华城停车场,他们手里拿着钢管、关某刀之类的东西,有人还拿着大油锤。从大众车上下来的那个人用手指了指停车场的方向,说了句“就这儿”,然后那些人开始拿家伙砸停车场内的隔离柱,其当时看到这个很害怕,就把车座放平躺下了。他们砸了大概有2-3分钟后,他们就沿维明街往南边走,这时其看见杨某、黄某、张某1他们三个人从中华城北侧冲那些人跑过去,手里都拿着东西,当时因天黑,他们三人好像是拿着钢管(很长的物品),没看太清。他们三个跑到停车场的西南角的维明南大街的位置时,对方一些人也迎过来,大约有十几人,他们就开始对打,互相拿着东西抡。其怕杨某、黄某、张某1他们三人吃亏,就想开车过去拉他们把他们救走。其开着别克车沿维明街往南走,在南二环与维明街的交口把车掉头,刚把车头掉过来,就有一名男子拿着关某刀在车的前挡风玻璃上砍了一刀,当时前挡风玻璃就碎了,当时其害怕用手忙护住头,心里紧张错把油门当成刹车,车当时猛地窜了出去,一下子就撞倒了三四个人,当时其就懵了。其想着其没有驾驶证,还把人撞了,就开着车沿维明街拐到新石南路,然后拐到广平街,而后到南二环后向东逆行通过桥下沿南二环向东逃跑,过来铁路桥后经过一个建筑工地时,把车开到工地的黑暗处,当时惊慌得连车钥匙也没来得及拔,下车就跑了。(12)同案犯杨某的供述:2015年5月9日下午四五点的时候,其让工人在中华城楼下南侧的停车场安装了一溜隔离杆。其租的中华城的房子在装修,其就一直在中华城后面(东面)的二层简易房里待着。当天夜里,其和黄某、张某1、黄某的妻子、张某2、张某2妻子在简易房的二楼喝水聊天,李某在停车场看料。大约在10日0时到1时之间,他们听到有人在砸东西,其和黄某、张某1三人就下来,看到有人砸东西,他们拿着家伙就过去了。他们到了前面停车场,看到其前天下午安的桩全被砸了,其就用手中的大砍刀将收费亭的玻璃砸碎了。其看见马路边上有四五十个人顺着维明南大街东侧往南走,手里都拿着大刀、钢管、镐把等器械,他们三个就追过去了。其看见中华城北侧经营停车场的“小林子”(栾某),其边追边骂“小林子”,这时“小林子”他们冲他们跑过来了,其就对张某1和黄某说砍他们。对方也有人喊:他们人少,往前冲,砍死他们。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他们打起来大约有4、5分钟,这时候从南往北冲过来一辆棕色的别克车,这辆车把小林子那伙人中3、4个人撞倒了,这辆车没有停就直接向北开走了。他们看到倒在地上的人想爬起来打他们,其用手中砍刀砍了一个高个男子一下,这个人就起来跑了。“小林子”那帮人也没有管躺在地上的几个人就往南跑了,其几人向北方跑了。(13)同案犯张某1的供述:2015年5月10日凌晨零时左右,其闲着没事,就到石庄市维明南大街中华城其表姐夫杨振航位于简易房二楼的办公室喝茶,当时在那里的还有杨某、黄某和黄某的媳妇。大约在凌晨0时30分,他们听到有人在中华城楼前停车场有砸东西的声音,其和黄某、杨某就下来,隔着玻璃看到有四五十人砸停车场的桩和杆,他们空手怕吃亏,就都拿了东西出来,其当时拿的是一个砍刀,他们两个拿的什么其没有看清。其和黄某、杨某三人到了前面的停车场,其看见马路边上有50多个人手里拿着大刀、大锤,他们碰面后就用铁棍和他们对打,其就是拿着东西和对方互相打,他们两个怎么打的其不清楚。和他们动手的人大概有十人左右,对方其认识的有王某、栾某、王岩,王岩和其动手了,但是没有打着其。其只记得其打到对方一个人的腿上,把他打到了,但是对方马上又站起来。其右侧面部和鼻梁处、右耳后面被对方打伤,不知道是谁打的,对方一个人拿着一个东西打到了其右侧面部、头部,把其打倒在那里的绿化带里。当时其有点懵,这时其就听到有汽车撞击东西的声音,其在地上大约躺了有1分钟,等其起来时,有一辆咖色的轿车头朝北停在其北侧四、五米的地方。然后其就往北跑,大概跑了十来米的样子,其看到一辆黑色奥迪车从南边开过来,车上有人对其喊“上车、上车”,然后其就上了车,当时杨某和黄某也在车上,还有一名开车的男子,当时其有点懵没仔细看,到现在也不知道是谁,后来其下车的时候才知道他们到了友谊大街碧海云天停车场。在碧海云天停车场看到李某也来了,不知道他是从哪里来的。后来其、杨某、黄某、李某一起打车去了槐安路南三环附近,在一座大桥底下躲了一晚上。(14)同案犯张某1的辨认笔录:经混合辨认,张某1依法辨认出和其对打的被告人王岩(小鸡)。(15)同案犯黄某的供述:2015年5月9日20时左右,其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中华城,其到中华城后,直接去了简易房的二楼杨某的办公室,其进去的时候,杨某、张某1、都在简易房二楼喝茶,李某在外面看料。23时许,其媳妇韩素颜来找其,后他们四个人就在屋里喝茶、聊天。到了5月10日凌晨零点20许,其准备回家,听到外面乒咛乓啷砸东西的声音。其就和杨某、张某1一起下了楼,隔着中华城一楼的玻璃就看到有人在外面砸杨某安的停车场的隔离杆。杨某就说:他们那么多人,别吃亏,楼上有家伙,咱们上去拿上家伙。他们三个就往二楼跑去拿东西,杨某跑在最前面,他拿了砍刀后,递给其和张某1各一把,他们三人每人拿一把砍刀下了楼后就去追那帮人,杨某边追边骂:谁他妈的砸我的杆,我他妈今天弄死你们。那帮人听到喊声后,就转过身来,向他们冲过来。他们三个也朝对方冲过去,边冲边用他们手中的砍刀朝对方砍,互相打到了一起。他们没砍几下,就听噗的一声,有一辆车从对方南边过来,一下子冲到对方人群当中,对方当场就有三四个人倒在地上了,他们三个人又与对方比划了几下,对方有个人对其说别打啦,他是别人叫过来的,其就停手了。之后,对方的人就都散了,他们也都到一边去了。没一会儿张某2开着辆车来到他们身边让他们上车,他们三个人就上了张某2开的车上,张某2开车把他们拉到碧海云天停车场。7、户籍证明材料载明:各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信息。8、前科证明材料载明:(1)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07)西少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载明:被告人王岩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2007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百元。2009年3月2日刑满释放。(2)井陉县公安局辛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栾振华在该辖区居住期间表现一般,无违法犯罪记录。(3)赵县公安局沙河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卢金龙表现一般,无违法犯罪前科。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振华、王岩、卢金龙受他人邀请与多人积极参与殴斗,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持械聚众斗殴。鉴于栾振华、王岩、卢金龙未造成伤害后果,在犯罪中作用小,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栾振华、王岩、卢金龙认罪、悔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栾振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二、被告人王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三、被告人卢金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赵龙坡审 判 员 崔爱民代理审判员 杨义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