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晓燕与吴清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燕,吴清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739号原告杨晓燕,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吴清生,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3号。负责人于振章,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震,该公司员工。原告杨晓燕与被告吴清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燕撤回对被告吴清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应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刘 蕾人民陪审员 李建根人民陪审员 矫环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