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27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某、王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新华,赵凤兰,李春建,李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27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王新华,男,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西河村村民,现住。申请执行人:赵凤兰,女,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西河村村民,现住。被执行人:李春建,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丰商区王兰庄赶集高家围村村民,现住。被执行人:李开军,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商区。王某、王新华、赵凤兰与李春建、李开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开军存款人民币38487.43元,现因案件已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开军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羽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