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桂桂与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桂,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王桂桂,女。被执行人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宏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桂与被执行人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桂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778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万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查明,(2015)未民初字第07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判决要求被告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13万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日期在判决给付期内,不符合立案条件,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桂桂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桂桂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莹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