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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东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东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247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东亮,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商丘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东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东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郑东亮酒后驾驶豫N×××××号面包车,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路与平原路交叉口时,被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郑东亮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6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郑东亮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郑东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郑东亮酒后驾驶豫N×××××号面包车,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路与平原路交叉口时,被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郑东亮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6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东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东亮的供述、证人王明珠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东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东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东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