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1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岳阳市君山区供销合作联社与邱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君山区供销合作联社,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11执47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君山区供销合作联社,现住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组织机构代码证446162717。被执行人:邱刚,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君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邱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刚在1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君山区供销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2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38.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3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30元。本案在执行过���中,于2017年5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邱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900元,履行了部分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邱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君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云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