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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成都奥德赛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奥德赛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民初1585号原告:成都奥德赛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XX港,总经理。被告: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文。被告: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徐蓬营。原告成都奥德赛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赛凯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监理咨询公司)、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监理咨询四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德赛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监理咨询公司、山东监理咨询四川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奥德赛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山东监理咨询公司、山东监理咨询四川分公司立即退还奥德赛凯公司彭山区青龙镇初级中学法治文化项目投标保证金6000元并赔偿自2016年5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奥德赛凯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山东监理咨询四川分公司提交投标保证金6000元,于2016年4月26日该项目依法开标、定标,奥德赛凯公司未取得中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但山东监理咨询公司、山东监理咨询四川分公司至今未退款,遂提起诉讼。山东监理咨询公司、山东监理咨询四川分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8日,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初级中学彭山区青龙镇初级中学法治文化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注明该项目采购人为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初级中学,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为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供应商交纳谈判保证金的金额为6000元,缴纳方式为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缴纳;收款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益州支行,银行帐号:510××××051,转账事由:项目投标保证金。另,该公告还对供应商参加谈判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谈判文件发售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说明。2016年4月22日,奥德赛凯公司通过其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账号为583××××015的账户向被告山东监理咨询四川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账号为510××××051的账户转账6000元,并备注用途为彭山法治文化项目投标保证金。2016年4月26日,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初级中学彭山区青龙镇初级中学法治文化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果公告》,载明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成都美腾公告有限公司。此后,奥德赛凯公司以山东监理咨询公司、山东监理咨询四川分公司未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为由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奥德赛凯公司的陈述、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初级中学彭山区青龙镇初级中学法治文化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初级中学彭山区青龙镇初级中学法治文化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果公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入卷佐证。本院认为,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初级中学因法治文化项目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奥德赛凯公司在知悉相关信息后,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报名并缴纳谈判保证金6000元,双方形成了招投标法律关系。2016年4月26日谈判结果公告后,奥德赛凯公司未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山东监理咨询四川分公司应当在2016年4月26日谈判结果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奥德赛凯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现无证据证明其已退还,故奥德赛凯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山东监理咨询四川分公司占用奥德赛凯公司资金,给奥德赛凯公司造成了损失,对奥德赛凯公司要求山东监理咨询四川分公司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4日起至款项全部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山东监理咨询四川分公司是山东监理咨询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因山东监理咨询四川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山东监理咨询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奥德赛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彭山区青龙镇初级中学法治文化项目投标保证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成都奥德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兴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