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立萍诉吕庆军、保定蜜源绿色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萍,吕庆军,保定蜜源绿色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立萍。被执行人吕庆军。被执行人保定蜜源绿色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赵立萍诉吕庆军、保定蜜源绿色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06民初324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冀0606民初324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赵立萍提供的担保人刘玉辉名下坐落于****房屋,现因原告赵立萍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担保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原告赵立萍提供的担保人刘玉辉名下坐落于*****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健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索 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