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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陶培忠等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陶培忠,陶建忠,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2号申请执行人: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陶培忠,男,汉族,52岁,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陶建忠,男,汉族,51岁,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法定代表人:陶建忠,总经理。本院执行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陶培忠、陶建忠、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陶培忠、陶建忠、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房产、工商股权、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陶培忠、陶建忠、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被执行人陶培忠、陶建忠亦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助理审判员  付世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赤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