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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府学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府学,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982号原告:郭府学,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被告:XX,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原告郭府学与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郭府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府学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府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郭府学负担。审判员  肖维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