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府学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府学,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982号原告:郭府学,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被告:XX,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原告郭府学与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郭府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府学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府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郭府学负担。审判员 肖维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