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陈义升与周文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升,周文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277号原告陈义升,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周文宴,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升与被告周文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义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义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 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敬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