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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陈义升与周文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升,周文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277号原告陈义升,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周文宴,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升与被告周文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义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义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 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敬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