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975号原告:梁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