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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程坤、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坤,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5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坤,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幸福花园小区C区07独立商业。再审申请人程坤因与被申请人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4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坤申请再审称:l、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4024号民事判决。2、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判决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交房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实际交房止。(截止到2016年11月4日应支付违约金139547元。)3、判令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程坤与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2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程坤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程坤2015年3月1日后开始交房,但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房不符合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的条件,故程坤根据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受,到今天也没有接收。一审及二审法院仅凭开发商的一纸入住通知书就判定此通知合情、合理、合法,作为法官应当知道该通知是否合法,不能仅以此作为判案的依据。程坤提交了录像证据,法院却说没有提交证据,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满足程坤的申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程坤举证的证据均是手机录像资料,这些视听证据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否定原审法院已认定的事实。原审判决以涉案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11年12月23日开始至2015年3月1日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程坤接房日截止,计算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综上,程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晓梅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宋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祁立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