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通榆县边昭镇西站村民委员会与宋海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边昭镇西站村民委员会,宋海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807号原告:通榆县边昭镇西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洪侠,村主任被告:宋海福,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通榆县边昭镇西站村民委员会与宋海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通榆县边昭镇西站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通榆县边昭镇西站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通榆县边昭镇西站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