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7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南宁市正昌木业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筑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宁市正昌木业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筑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陈镇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7民监2号原审原告:南宁市正昌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12514—9。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宁街道办事处永宁村10队。法定代表人:林荣金,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广西南宁筑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3号长湖景苑8栋2602号房。法定代表人:莫健伟,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陈镇铭,男,汉族,1967年2月22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审原告南宁市正昌木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广西南宁筑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镇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0)西民二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院 长 黄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湖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