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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淑敏与赵恢复、XX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敏,赵恢复,XX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755号原告高淑敏,女,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赵恢复,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XX飞,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宇航路北上海都是花园3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32190799(1-1)。负责人杨文胜,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送达��缴通知,原告在限期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淑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