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5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锦川、福建泉州市琼鑫振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锦川,福建泉州市琼鑫振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棋迪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5026号申请执行人:林锦川,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琼鑫振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三鑫花园1号楼301、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947120673。法定代表人:黄碧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棋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三鑫花园1号楼301、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9100069443。法定代表人:黄碧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锦川与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琼鑫振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棋迪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