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5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与生格巴特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生格巴特尔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5民初155号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世杰,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法务。被告:生格巴特尔,男,蒙古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生格巴特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温惠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超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