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抚州市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蔡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州市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蔡志强,刘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抚州市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宇,总经理。被执行人蔡志强,男,1979年7月9日生,汉族,临川区人,住临川区,被执行人刘亚萍,女,1982年2月8日生,汉族,临川区人,住临川区,本院于2017年03月14日作出的(2017)赣1002执316号的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志强、刘亚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抚州市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同意对该账户予以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志强、刘亚萍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多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全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