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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周会荣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会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刑初70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会荣,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向塘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2月21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会荣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喻君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会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周会荣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认识被害人王某,双方谈及为王某在南宁市的一套住房进行装修的事情。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周会荣要求王某支付部分装修启动资金,当日15时许,王某在瑞昌市人民南路邮政储蓄银行向周会荣转账3万元,之后,被告人周会荣并没有为王某装修房屋,并拒接王某的电话。无奈,王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瑞昌市公安局报案。2017年2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民警将逃往深圳市躲避的被告人周会荣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周会荣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会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周会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会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会荣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会荣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会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周会荣向被害人王义月退赔违法所得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会荣的刑期从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上述罚金、退赔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秀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