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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5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国志雷生云、欧红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志,雷生云,欧红碧,杨国志,雷生云,欧红碧,杨国志,雷生云,欧红碧,杨国志,雷生云,欧红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5执23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志,男性。被执行人:雷生云,男性。被执行人:欧红碧,女性。本院在执行杨国志与雷生云、欧红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0000.00元,现执行款执行到位8500.00元,其余执行款41500.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225执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波审判员 刘媛媛审判员 赵德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邦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