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0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丽娜与刘晓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娜,刘晓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737号原告:王丽娜,女,1991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职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刘晓伟,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安次区。王丽娜与刘晓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丽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丽娜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王丽娜负担。审判员 刘秀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