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丽仙、徐朝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丽仙,徐朝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民初2616号原告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福鼎市山前街道锦和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67193440-2。法定代表人:王规华,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张泉、贺兰芝,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丽仙,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徐朝万,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丽仙、徐朝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关张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丽仙、徐朝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林丽仙、徐朝万立即偿还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之日起至林丽仙、徐朝万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8日,林丽仙欲购买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福鼎市瑞景阳光项目第2幢805号房,该套房首付170880元,但林丽仙表示资金紧张,请求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代垫首付款80000元,以补足该套房首付款。当日,林丽仙向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首付款90880元,余下80000元首付款由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林丽仙垫付,林丽仙并向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代垫款借款凭证一张。林丽仙与徐朝万系夫妻关系,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林丽仙代垫的首付款发生于林丽仙、徐朝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徐朝万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双方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林丽仙、徐朝万应立即偿还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息。林丽仙、徐朝万未作书面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林丽仙与徐朝万的《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借款凭证具有证据的三性,证实借款事实。经庭审质证并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2012年5月8日,林丽仙与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福鼎市瑞景阳光项目第2幢805号房,首付款为170880元。同日,林丽仙向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90880元,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而余下的80000元由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并由林丽仙开具借款凭证一张。另查明,林丽仙与徐朝万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林丽仙尚欠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林丽仙代垫的首付款发生于林丽仙、徐朝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徐朝万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丽仙、徐朝万应按约定履行支付款项及利息的义务。林丽仙、徐朝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林丽仙、徐朝万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之日起至林丽仙、徐朝万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丽仙、徐朝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福鼎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之日起至林丽仙、徐朝万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林丽仙、徐朝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友泉人民陪审员  李德锐人民陪审员  杨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佳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