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4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不服被告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4行初46号原告××,男。被告××,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号。法定代表人××,职务支队长。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不服被告××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石     丽     娟人民陪审员 尹          兵人民陪审员 刘畅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