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孙维国与郭凤杰等继承人债权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国,郭凤杰,康春生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39号原告孙维国,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杜锐(翁婿关系),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郭凤杰,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拜泉县丰产乡富荣村2组,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张迪,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亮,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春生,×××,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委托代理人张迪,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亮,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维国与被告郭凤杰、康春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孙维国负担。审 判 长 姚文玉代理审判员 刘美静人民陪审员 田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