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刘章叶与被告刘建福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章叶,刘建福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519号原告:刘章叶,女,汉族,1958年2月14日出生,平陆县张村镇沙口*组居民。无诉讼委托代理人。被告:刘建福,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平陆县张村镇沙口*组居民。原告刘章叶与被告刘建福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章叶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