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妗诉被告怀化市杭程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妗,怀化市杭程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17号原告周妗,女,汉族。被告怀化市杭程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孝,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妗诉被告怀化市杭程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5月16日,因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周妗特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怀化市杭程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妗撤回对被告怀化市杭程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47元,减半收取757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73.5元,由原告周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