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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雷影诉与张亚儒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影,张亚儒,雷影,张亚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财保52号申请人雷影,现住扶余市,电话135XX****XX。被申请人张亚儒,现住扶余市,电话139XX****XX。申请人雷影诉被申请人张亚儒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雷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的业务往来凭证与流水,以证实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亚儒在银行账户存款40903元予以冻结。并由申请人雷影以其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40903元向本院提供保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亚儒在银行账户存款4090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苗光南 微信公众号“”